保险业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试运行

  • 2015/2/27 20:03:13

“放开前端、管好后端”的监管原则确定后,新监管指标的建立非常关键。昨日,笔者获悉,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了17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,并正式敲定自发文之日起进入试运行过渡期。

与此前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相比,新指标进行了细化,并以保险公司业务、投资等动态表现进行适时监管。因此,这些新指标在保险业俗称为“偿二代”。

实施“偿二代”的过渡方案显示,在过渡期内,保险公司将分别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“偿二代”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,但以“偿一代”为监管依据。而保监会将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,再确定“偿一代”与“偿二代”切换的时间。

据了解,此前的业务和投资均需要满足一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,如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100%以下、100%-150%、150%以上三个档次,分别为偿付能力不足、充足一类和充足二类,其中偿付能力不足时投资将受限制。而“偿二代”更细划监管指标,并进行动态监管。

普华永道大中华区金融业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张立钧表示,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,是以资本为抓手,可以推动行业全方位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提高资本使用效率。此次试运行阶段,监管层还要求保险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,财务、精算、风险管理、投资等相关部门组成“偿二代”试运行领导小组,制订工作方案。

对此,张立钧表示,董事会和高管层应重视这一新的“游戏规则”,适时做出应对和调整,否则,公司可能会在未来公司战略方向设定上发生偏差并丧失竞争优势 。此前,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,“偿二代”减少了由于资本管理过于粗放带来的资本冗余,经过保监会测试,财险行业静态看如果适用“偿二代”这个标准,大概可释放500亿元的资本溢额,寿险行业可以释放5000亿元的资本溢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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